显然,这些工作上的期望与社会道德完全不同。如果父母没有告诉子女,在地方大学,教授被期望每学期教两门课,他很难被谴责为没有对孩子进行道德教育,这同样也适于他没有教给女儿任何家庭主妇的角色规范。
然而,一个人对待自己角色期望的态度与他的个人道德法典之间有某种相似之处。通常一个人受内在刺激去履行自己的职责,无论是出自何种理由,如果他不这样做,都将会感到不舒服。大多数人都想成为出色的教授,或者无论干什么工作,都想干好;这与他们自己的理想联系在一起。人们认为他们的表现是重要的,恰当的考虑会影响有关工资的决定。我们使用非常相似的语言把它描述为被看成道德问题的行为:“职责”“义务”和“责任”。
但是也有一些差异。一个人不必认为他的职责规范被证明是正确的:一个教授可能认为,正规的讲座是件坏事,但在学院或大学董事作出其他决定之前,这是他的工作。其他人通常也不会不赞成一个人辜负了这一期望。组织中的其他人将是,但并不必然是一般公众。
然而,在道德法典和社会公共机构期望,或者职责或义务之间也有一些相似性;但也有明显的差异。[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