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钦州锐丰公司理应自行估算项目产值,核算项目成本,做出是否签订涉案合同的商业判断。规模化工业试验阶段是科学技术转变为生产力的关键阶段。这一阶段,技术与资本缺一不可。投资方和技术方应在各尽其责的基础上精诚合作,抵御风险,解决问题,以期成功。关于是否向规模化工业试验项目投资的判断,尽管离不开对技术和项目的理解,但本质上仍是一种商业判断。磋商阶段,技术方应确保其所供技术并非虚假,所做规划未有不实;至于估算项目产值,核算项目成本,预测项目利润等商业分析理应由投资方自行完成。本案中,北航大学固然是对钒钛铁分离技术工业化示范项目的商业价值提出了参考意见,但是否投资该项目仍应是钦州锐丰公司自己的商业判断。鉴于此,如前所述,北航大学真实、完整地告知了钦州锐丰公司钒钛磁铁砂矿综合利用技术半工业试验阶段的情况和钒钛铁分离技术工业化示范项目的规划;亦鉴于,涉案合同载明的还原铁、钛渣、钒渣等项目一期工程产品均系行业内的常见产品,钦州锐丰公司完全有能力自行估算项目产值,并在此基础上判断以3.15 亿元的对价签订涉案合同是否符合其商业利益。钦州锐丰公司主张北航大学虚报项目成本和产值,使其陷入错误判断,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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