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理由设想义务是无效的或许诺者不应该履行许诺,那么就会明显出现需要评价的情形。例如,请设想,我们认为一个被许诺的行为是错误的,但我们同意许诺者确实承担了一种义务,他应该履行他所做的许诺吗?不存在任何已建立的程序事先客观地对这类情况做出决定,一种评价(如果这真是一个正确字眼的话)是理所当然的。但除非我们有相反理由,在其他情况不变的条件下,没有任何评价是必需的,是否他应该履行许诺的问题由说出“他曾许诺”而得到解决。总有一种可能:我们也许不能不做一评价以便从“他曾许诺”推出“他应该”,因为我们也许不能不评价一种反论证,但是评价并非在一切场合都是逻辑上必要的,因为也许事实上不存在任何反论证。所以我倾向于认为,关于“其他情况相同”条件,不存在任何一定是评价性的东西,即便确定它是否被满足会经常涉及评价。
但是,假设关于这一点我错误了,它能挽救对“是”和“应该”之间有一不可沟通的逻辑鸿沟的信念吗?我认为不能,因为我们总是能重述我的(4)和(5),以使它们将“其他情况相同”子句作为一部分包括在结论之中。所以从我们的前提我们本可推出“其他情况相同,琼斯应该付史密斯五美元”,这仍然充分地反驳了传统的观点,因为我们仍表明了在描述性和评价性的陈述之间的负载关系。并不是减轻罪责的情况可以使义务失效这一事实使哲学家们犯了自然主义的谬误,就像我们后面将看到的,毋宁是一种关于语言的理论使哲学家们犯了错误。